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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一天下午秦先生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班,突然秦先生接到儿子的班主任打来的电话,班主任着急的告诉秦先生其儿子突然高烧,而且伴随着上吐下泻,希望秦先生赶紧前往学校将其儿子接走并且送到医院救治。挂下电话后的秦先生心急如焚,没有来得及向领导请假就驱车前往儿子学校,不料在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秦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秦先生的妻子周女士认为,秦先生是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故其在上班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当属于工亡。秦先生供职的公司认为虽然秦先生是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但其离开公司是办私事,并非因公外出,并且没有请假,应自行承担责任,故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秦先生的工伤赔偿。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其他 2016-08-05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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