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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7号上班,08.1.5号,右手食中指末节缺失,劳动工伤,09.12.30号鉴定十级,厂方没给签订任何合同。没给买保险,本人月工资一千二百元左右,是非农业户口,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应向厂里要多少赔偿。谢谢。

其他 2009-02-05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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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当面咨询律师为你计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此复     
  • 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律师费按标的额的百分比收取,也可以协商,建议抓紧维权,不要超过时效。如果没买保险,可以由单位承担责任。济南范律师
  •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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