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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突然收到公司解雇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法的四十条第二款,提出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本人认为并不符合上述的规定,因我在同一岗位任职三年五个月,而且在三月续签了五年合同,其间并没有岗位调整,现公司提出按三个半月另加一个月代通知金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单方解雇本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能否申请双倍补偿金?

其他 2016-08-07 0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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