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昨天8月1日突然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是以劳动合同法的四十条第二款为理由,但实际上我在同一岗位任职三年五个月,而且在今年三月份续签五年合同,其间并没有岗位调整。所以本人认为并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现在公司作出的三个半月工资补偿和一个月代通知金。请问公司这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行为,我能否申请双倍补偿金?

其他 2016-08-02 2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不属于四十条情形,则应认定为违法辞退。违法辞退的,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工作三年五个月的,应赔偿七个月工资。较公司自愿给你补偿的少二个半月工资。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时间,如果委托律师的话,还需要费用,是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慎重考虑。
  • 您好!如果不符合40条规定而解除,可能涉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您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协商处理不成的话,可以请求劳动部门调解,若无效,可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 建议到劳动局投诉。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服,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