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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最近代理了一个新公司B公司,老板要求我同时做AB俩家公司的事情,我拒绝了处理B公司事情的要求。后来老板发出一张委托书,意思说B公司委托A公司处理一切事宜,并继续要求我做B公司的事情,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还有权利拒绝做B公司的事情吗

其他 2016-08-07 2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板蛮有小聪明。 严格来说法律并未明确到这么细。 司法实践中这里存在两种理念分歧。一种认为只要是八小时内的,那么做另外一家的也可以。另一种认为和a签的就只做a公司的事情。 我个人更偏向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约定了具体的工作范围,如当时有约定b公司的内容,那么没有问题。没有约定,对不起,在工作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报酬后,要求劳动者承担额外的工作却不支付报酬是一种奴役的思维模式,您可以拒绝。
  • 违法了,尽快劳动仲裁
  • 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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