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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入赘到女方处且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5年(无承包土地,已开发了),现村内要重新分配经济组织确定成员,男方及其儿女是否享受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村内下发纸张规定有男有女家庭女方和其子女不享受组员权利是否违背妇女权益保护法

其他 2016-08-08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有本村村民才享受
    【追问】户口已经落户,也在村里生活了将近6年,还不能算是本村村民吗,而且我孩子也是在村内出生的,也该算吧!我原来的地方已经没有选举权利了,这是不是代表已经没有原来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 应享受村民待遇。
  • 违法,应享受村民待遇。可去乡政府投诉
    【追问】村里强压,不同意,去镇政府投诉也不于理会,像这样子的话如果打官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胜诉机率大吗?为什么正常的权利被侵害,政府都不管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呢?
    【回答】你问你们村的村民
    【追问】我于2010年与我妻子结婚(入赘时当地习俗办了婚礼,没有签协议也没公证)并迁入闽候青口溪东村,婚后一直在村内生活,并于2011年和2016年生育2个孩子。现村里通知重新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划分,村里以我妻子家里有男有女为由将我与妻子、两个儿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剥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还着重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法》规定:出嫁女未过户的同样能够享受原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以户口所在村确认农村居民资格,所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居民组会议形式出让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并获得土地补偿费和该村(组)居民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均无法律根据。像我这样子的情况胜诉大吗?村里以闽候县下发关于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指导意见中的条例有男有女要男的是残疾或是弱智的,女儿才可以享受待遇,来反驳!投诉村里无效,村里说按县里文件办事,镇里让和村里谈,完全是踢皮球,像这样子的官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胜诉大不大,村里现在没什么可分的,可是这个成员资格涉及以后的利益关系,而且我自己没有就算了,我老婆孩子也没有,我从201年户口牵过来后,原所在地就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享受了,连选举都没有过。希望有律师可以为我解答!谢谢!有可能还要请各位律师帮忙!
    【回答】还是有希望的,当然诉讼都是有一定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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