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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强制执行4个多月了,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只是将被执行人拉黑了,要我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我只知电话,都打通不接。能要求执行法官到银行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所有帐户进行冻结吗?如超过6个月,执行未果,能否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如何写申请?是和原强制执行申请一样吗?

案件执行 2019-11-14 01:0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只知电话,不知道具体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如何查询对方银行信息?需要知道更详细的信息,以便我为您提更针对性的可操作意见,其他相关疑问和具体操作流程可以直接与我电话联系,电话咨询是免费的。
  • 有没有查询过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等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可要求法院执行法官查询。
  • 您好,可能是您所提供的对方财产信息不够完善。法院方面是不会单独跟你去查的。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
  • 您好,你只知电话,不知道具体身份信息吗,财产状况也不了解吗?
  •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如果执行过程中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您好,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执行。
  • 您好,可以联系律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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