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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5年4月我驾驶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队判定双方责任,现电动车主将我和保险公司还有我的公司(车辆为公车)起诉。今日收到法院的传票,电动车主提出15万的赔偿金(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按照责任认定我需要承担60%(9万元)请问这九万元是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还是我也需要赔偿一部分。非常感谢

其他 2016-08-11 0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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