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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原为公房承租人,于今年去世。我与兄长是同住人,我的户籍90年起就在该公房,兄长是05年后迁入该公房,且其在原单位有过福利分房。现在要进行承租人变更,问应由谁做承租人更合理?

其他 2016-08-12 1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因为你哥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依法不能再承租该房屋了。只能是你作为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是没有享受过房屋福利的。
  • 由物业指定承租人,其他同住人对物业指定不服的可诉讼变更。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您好!由同住人优先做承租人,需要向物业申请变更,根据您的描述,你做承租人可能性较高,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能给你专业意见,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 你们无法协商的有物业指定。
    【追问】物业指定的依据是什么?【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的规定:“(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还现行有效吗?谢谢
    【回答】不确定,应该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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