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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在深圳横岗荷坳的港资皮鞋厂(成型车间上班,厂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加班没有加班费。新进厂的员工前三个月拿保底1500元工资。厂方和员工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厂里天天从晚六点加班到晚十点(四个小时),赶货时会加到第二到凌晨,星期天经常不放假也不安排调休。厂方的加工订单很多、但厂方的管理人员还经常说员工做的鞋子太少,连工资也发不出。车间每天的生产定额在正常上班时间也基本上不可能完成。找经理,经理说,这是厂里的规定,你不愿意做可以辞工嘛。请问员工怎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休息休假和应有的劳动所得(工资福利) ?谢谢!

其他 2011-04-11 1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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