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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12月1日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位于购房合同,条款约定2015年7月交房,且合同条款中约定给铺设地暖。而截至16年8月一直未能交房,也未达到交房条件(小区大院墙未砌成、水电也未入户),合同中约定的地暖也未能兑现,在与开发商交涉时开发商明确表示不会再有地暖。综上,本人欲退房,可否向当地县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含已付房款利息)、开发商关于合同中约定地暖而未兑现的欺诈行为支付本人房款双倍赔偿。我的起诉主张是否合理?法院能否支持?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其他 2016-08-18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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