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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8月28日到原单位上班,任出纳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曾两次申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以员工都在每年年初统一签合同并且该单位无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不同我签订合同并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没有节假日,我于2011年1月21日申请离职,离职时,单位以未到发工资日期为由,未支付我1月份工资。我有四个问题: 1.离职已经超过60天,我能否申请仲裁要回我的工资, 2.该单位是外地单位,我应去哪里申请仲裁, 3.该单位是否应该补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付我双倍工资。 4.如果可以申请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仲裁 2011-04-10 1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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