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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一名孕妇)在商厦内租兑了一个一年合约的店铺,正好好卖着货的她却被房东制止,并且强制让她倒房说不租给我朋友了,还搬店内的衣服丢到走廊。我朋友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拿出合同反驳。结果房东上手抢合同并撕毁,我朋友为抢回合同与房东发生争执。房东和其嫂嫂一个拳脚相加、一个拉偏仗。房东直逼孕妇肚子踢去。被打的右臂剧烈疼痛、腹部疼痛。报警后被送进医院放射线后,确诊右臂脱臼,结果导致不得已不做人工流产的后果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后却下了这样的处罚单:(两人因兑店一事发生争执,并相互用手撕打对方,撕打中,房东用脚将我朋友踹倒。处罚认定为房东和我朋友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一款规定,对房东处罚500;对我朋友处罚了200元的处罚)想咨询下1、公安机关处罚我朋友200元合理吗?2、对公安机关错用法条43条一款是否算是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并且公安机关从来没有拘留房东。)3、现在这种情况还可以做司法鉴定吗?

行政诉讼 2011-04-10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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