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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其他两人一起合伙办理股份公司,其中一人为法人,我与另一位为合伙股东,自从开业后公司所有事情均由法人独自操作,我与另一股东从来没有参与公司的主要经营事项,且公司的收益及资金的流向从来没公示均由法人自行操作,开业至今没发过一分钱,如今该法人出现经济状况被他人报案追讨债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做为毫不知情的我与另一股东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其他 2016-08-16 1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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