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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4人合伙经营企业,因经营纠纷,经协商同意,丁退伙。经结算,同意由甲单独经营该企业负担偿还丁的投入资金80000元,每年利息800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出具时间04年4月)。以后丁每年都向甲催要欠款,并要求更新欠条,都遭到拒绝(但有证明人证明催要过)。 2010年企业被甲抵偿贷款,经丁向甲催要后,甲将一台变压器变卖10000元给丁,欠条没有更新。 请问丁的欠条诉讼时效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有胜诉权?

诉讼 2011-04-10 2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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