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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中,造成严重后果司法解释是什么?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4-11 09: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规定,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四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 参照司法部颁发的《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即:3人以上集体脱逃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外籍犯重要案犯潜逃的,盗窃、抢夺、抢劫警服、警械、爆炸物品、机动车辆等直接用于脱逃的,毁坏生产设备或警戒设施直接损失千元以上并以此为脱逃手段或条件的,以劫持人质、杀人致死或重伤、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致伤3人以上等暴力手段越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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