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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员工原先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原合同期限是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现原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因个别人员在此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公司决定为个别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原合同还需上劳动局解除吗?如不需要解除,在办理新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注意什么?

其他 2011-04-11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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