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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6.3.18.经村委会申报批准在本村的西端,河湾上游,河套缓冲带东岸上分得宅基地一处,面积(12米乘14米)。当年开工建设,于次年云六月全面告竣入住至今。房屋建成近三十年间,从未被水患侵害过!2016.7.19.由于**华府(楼盘名)在河湾腹地,破坏地形地貌,覆盖明渠,设为暗渠。垫高其地基,侵占河道缓冲带。(三十年前我东岸距缓冲带底,高二米。现今反之,我为低洼地带!)。及其对泄洪道和缓冲带的“辖制”,造成河道水流憋涨,水位上涨致使大量洪水沿其界墙水道反灌涌入我处。致使我房屋(主房)下层全部进水被淹,墙体及地面裂缝众多!不敢居住!(我现住安置房内)。而**华府对此事装聋作哑,不予理睬!几经去找,无人无果。无奈之下,我于2016.8.10.对**华府提起上诉!可当地法院接起诉状,约一周后,以:大灾重建时期,不予受理此类案件为由。予以退回!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啊?……

离婚 2016-08-17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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