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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有个问题要请教,我跟朋友在07年合伙注册了一个外贸公司,当时注册资金是12万元,我出资2万元,朋友出资10万元,08年做得也还可以,但在分配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我想除了工资外还要40%的利润,但大股东不答应,因此今年年假后我在不撤股的情况下注册了我自己是法人的新公司,还把客人已下给原公司的订单和原公司仅有的两个客户都带去我的新公司。我想请问的是:我这样做是不是可以?是不是犯法了?会不会坐牢? 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2-08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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