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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结婚,育有一女当时男方年龄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没有领结婚证,在此生活期间年龄达到以后也没领证,由于婚前性格不了解,婚后男方不履行丈夫的责任吃喝玩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我发现之后为了孩子给其多次机会,但是男方全然不顾,变本加厉最终我忍无可忍离开他家,在离开的这段时间男方时常骚扰,现在男方家里出示一份离婚协议让我签,其中第二条写的是女方必须经过男方同意才能探望孩子,我想咨询一下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如果我签了会怎么样?孩子的抚养权能不能挣过来,这个协议怎样才能受法律保护

其他 2016-09-07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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