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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朋友分手后被骚扰及威胁,对方要求朋友和她见面,否则就在网络或其他渠道上公布一些个人信息。这样算违法行为吗?

消费者维权 2020-11-04 17: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涉嫌的,建议报警
  • 涉嫌敲诈勒索
  • 遭遇网络骚扰,可这样应对:1.停止对欺负者的消息的响应。不要直接回复短信、 即时消息、 电子邮件或您可能收到来自骚扰其他通信。骚扰者想要引出反应从他们的目标,所以开火还击的文字只会使事情更糟。 2.不要威胁骚扰回去向他或她。发送恐吓邮件出于愤怒只会激怒恶霸为了保持好的坏的行为,和太它可能会给你带来麻烦。 3.开启邮件黑名单,手机黑名单等,删除个人信息从那些曾经发过的网站上。 4.向网站管理员申报,要求并删除那些人的账号。
  •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一般过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过错推定责任适用的后果比一般过错责任严格得多,所以常与无过错责任合称为严格责任,并都以“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一般过错责任则指狭义的非推定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个人信息作为信息主体的人身权益,可获保护。对其侵权责任构成,笔者认为,应考虑侵权本身的特点和责任形式的不同来确定,下文就此展开。
    魏振瀛教授将侵权责任形式归为四大类,并分别确立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第一类是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魏先生认为,损害赔偿是赔偿损失的同义语,通常指金钱赔偿,是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加以适用;恢复原状实际上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对加害人来说,赔偿金钱或者出资修理,实为一回事;既然损害赔偿一般须以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恢复原状理应如此。所以,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第二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三类是返还财产,该两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四类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 需要及时报警处理的。
  • 可以报警处理,这是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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