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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9月向单位(国企)请病假离职休养,假期2年,期间每月发一点儿生活费。2007年单位搞裁员,在被诱骗的情况下,于11月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档案交本人自带。发觉上当后,于2008年5月份,依据《劳动法》中职工在因病离职休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原单位提请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单位未予理睬。后此事一直搁置。最近想着应该和社保对接了,前两天把档案交回原单位,让单位交人社局,可人社局不要。现在,有这么几个问题请予解答: 一、这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有没有可能撤销?原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有:1、因病离职休养期间解除劳动合同;2、搞竞争上岗时有明显徇私舞弊现象,单位领导给想保留的人打的满分,不想保留的人打的0分。 二、现在人社局不接收档案、协议复印件等,怎么办?如何接续养老、失业等有关手续?

其他 2011-06-08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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