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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通辽工务段给我下发‘内部待岗通知书’,中心内容是; 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仪。我对变更合同不认同,因为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文具体规定,所以我拒绝签字。于是,通辽工务段从2008年11月4日起对我按内部待岗处理,在待岗期间每月支付我190元生活费。在此,我认为;我从事养路工作已是20多年,从未出现责任事故,那么,工务段为何给我按待岗处理呢、况且每月给我190元生活费,不但没有法律、政策依据,而且我现在仍然是工务段在职岗位职工,不但如此,况且,工务段在内部待岗通知的最后公然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沈阳铁路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沈阳铁劳已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解除我与通辽工务段的劳动关系。在此,我认为;通辽工务段不但是侵犯我劳动合同法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辽工务段的作法是打着合法的旗号,掩盖非法的目的。所以说,通辽工务段给我下发的【内部待岗通知书】不但前后自相矛盾,不能自园其说,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下一步怎么做请律师指点

调解 2009-02-07 2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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