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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即将大三的学生,今年暑假7月2日至8月15日在一家美术教育机构当美术助教,每天工作十一个半小时,每星期有休息。15号工作结束后,发微信向主管询问工资事项,并未的到答复,16号亲自找到主管,仍未有结果,一拖再拖。最终告诉我们20日至22日之间结工资。我们工作期间晚上加过两次班,总计四个半小时,但是却告诉我们这属于我们自愿的,不给加班费。当我们都是傻子吗,自愿加班不要加班费,谁累死累活打工不是为了赚钱。现在我们已经离职了,但是他却在发工资之前找理由扣我们的工资,请问这违反劳动法吗?因为我们是暑假工,没有签劳动合同,明天想去找他理论,又怕没有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

其他 2016-08-20 0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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