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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就业1年时间,于2011年3月中旬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辞职报告,报告中写明我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留用一个月以备公司安排交接等手续,公司同意我的辞职申请,并于3月30日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该月工资将于数日内电话通知我前去结算。等到4月12日我仍未接到公司的通知,随即致电公司有关负责人询问,却被告知公司要求我赔偿辞职的违约金,理由是我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但是是公司通知我离职的,并下达了退工单和退回了劳动手册。请问该公司所说的关于我赔偿违约金的说法是否合法,我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另补充,公司在2010年3月与我签订的是见习合同,至9月见习结束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再推脱,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在我签字以后,公司一直没有给我,我应当如何处理?

其他 2011-04-13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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