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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房屋在我前夫孩子三人名下,约定:离婚后对方放弃房屋所占份额及所有权,该份额归孩子所有,房贷我负责偿还。对方是贷款主贷人,但他一直不配合我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后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房屋变成我与孩子按份共有,但在离婚后至法院判决过户孩子之间,对方公积金支付过部分房贷。针对他还贷的这部分公积金,他以协议后半句约定房贷我来偿还为由向我索要,而我以离婚后房屋仍然登记在他的名下,未过户到孩子,拒绝支付,最多离婚后过户前,房屋在三人名下时,贷款一人一半,而非我全额支付。请问哪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其他 2016-08-21 20: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把房清偿了,才能过户。离婚协议约定:“房贷我负责偿还”,现在是你违约。
  • 对方垫付的部分贷款应当由你承担。
    【追问】如果按协议离婚的时点过户,我支付贷款仅为12万,但由于对方一直不配合办理提前还贷,至法院判决后过户,且他支付的我要全额给付,这样我统共支付15万贷款,而这多出来的3万元,是未在离婚后到办理过间的贷款利息 ,能否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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