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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了一家合伙公司,A股东因为一些事情没有做了,最后B股东和C股东商议,A股东也同意,最后在公司章程之外三人又试下拟定了一个协议,都是签字按手印的,内容是在A股东外出两年内,公司所有的亏损与盈利,A股东都不参与赔偿和分红,A股东的股份将由BC股东按原有股份比例分配1:允许A股东外出不管打工还是自己做事两年,如果两年内A股东还没有回到公司,A股东的股份将由BC股东按原有股份比例分配:。2:在A股东没有还没有回到公司之前,将允许B股东的弟弟参与到股东里边,B可以将自己股份分给B股东的弟弟,在A回到公司后才会生效,如果A两年后没有回到公司,A的股份将会被BC分配,B在分配给他弟弟。3:在B弟弟还没有到公司,A股东已经回到公司,那么B股东的弟弟将不能参与公司股东,A股份会减少。他们私下的协议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我想问下,这个私下的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其他 2020-01-09 0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上讲,公司注册资本构成中,无形资产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并无区别,既然公司成立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股东退股就应当根据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事,首先得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受让,想退股的股东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价格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如果所有股东或大部分股东都不想继续经营下去了,根据章程的规定或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然后进行清算,注销公司。无形资产怎样处理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应的规定,有股东会以决议的方式来决定怎样处理无形资产。
  •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如果该人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则其“退出”公司时,他的股权应当进行转让,由受让方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他对于在合法持有股份期间的利润,有分配请求权。对于公司的其他资产,因为其权益已经包含在股权转让款中,所以他不能再要求进行分配。 我认为,你们完全可以以其属于干股没有实际出资为由,否认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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