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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0年7月12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双腿股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在家休养,今年底还要做取钢板手术。现有以下问题请您解答: 【劳动关系问题】 1.我是**管理所下属三产公司(兴达工程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在(兴达公司承包)的天津港保税区排水泵站上班。 2.据了解兴达公司已在2010年底解散,又重新成立了一家公司管理**承包工作。 综上情况,请问应向谁提出申报工伤的要求? 【申报时效问题】 住院治疗期间,市政泵管所、兴达公司领导说:“劳动法已修改,这种情况应有肇事方赔偿。不算工伤”。我们对此情况不了解,也就没再坚持。请问现在提出申报工伤还行吗? 【肇事方赔偿与工伤赔偿】 由于交通责任认定“五五责”,我已和肇事方协商达成赔偿办法,并已执行。请问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谢谢!

其他 2016-10-13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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