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被告1驾驶号牌为宁C的酷威小型客车在金凤区正源南街新昌东路路口北侧100米处,两次强行变道不成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越线撞向原告驾驶正常行驶的号牌为宁A的雅阁小型客车,经金凤区交警一大队认定由被告1负事故全责。被告1驾驶车辆在两次强行变道不成的情况下,竟然故意驾驶车辆越线撞向原告驾驶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并对当时在车内的原告及原告爱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严重侵害。被告2做为肇事车辆投保方负有连带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1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1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精神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离婚 2016-08-27 11: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银川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