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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单位的人事处原处长,因本单位一职工出国,我单位为其缴纳了各项保费,后经领导研究决定保费由他个人承担,于是在2003年他委托他的哥哥连续两次到我单位缴纳保费,我们从人事部门的工作程序出发,给他开具了列有保费明细的收据并加盖了人事处的公章,让他到财务缴款。今年四月初,他本人来到单位,声称我背着单位领导私自收取他个人的保费,并拿出当时我们开出的收据作为证据。因当时的主要领导已不在位,查问财务当事人,称未收到应缴纳的保费。现在他拿着这张收据到处上告,说我贪污了这笔款,但我们确实没有收到这笔款。而且开据的经手人并不是我本人,开据的同志也没有收到这笔款。请问从法律角度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纠纷 2011-05-07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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