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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97年12月成立,98、99年亏损10万元,2010年转为定额征收所得税,定额1000元。2010年收入4万元,加上补交98、99年所得14万元,收入共18万元,帐面盈利5万元。现税局要求补交4000多税。问:1、所得税定额征收了,怎么还要多交税?2、由于是补交98、99年所得才有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亏损?

其他 2011-06-04 1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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