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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租了一家的房合同写了两年,每是1560元,时间是2011年8月25号至2012年8月25号每年房租都给付清了,合同到期了房主要求每年多加400元,也就是16000元,也每年都付清房租今年2016年8月25号我搬家,房东不让搬,说是2013年一2014年的房租好象没交,但我的确是每年都给他付清了的,他说他要我出示他的收款证明,说实话过了几年了我那里还有什么收条啊,这个怎么办呢?

其他 2016-08-29 11: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东收到租赁费用以后,一般应当给你出具收到条,你应当妥善保存,那是你缴纳租金的证据。如果没有,你的情况很被动,建议您认真想一想当时租金是通过什么方式给付的,地点,时间。有没有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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