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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去年在青岛购置了一套商铺,暂测面积为17.43平方米,当交房时,开发商的房产销售代理公司告知,实测面积多了1.8平方米,实测面积比暂测面积整整多了10.3%还多,开发商让我收房,并补缴1.8平方米的房款,我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只交多出的3%的房款,另外多出的房款应该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但开发商告诉我,因为补充协议里有规定,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按照甲方提供的实测面积报告据实结算房款(结算原则: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多退少补)。补充协议第一条就规定,“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时,以本补充条款及附件为准”。但是合同有3%面积的特别告知。请问,开发商的这些规定,是否是霸王条款,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交易原则?这个关于面积的约定是否与建设部规定的3%面积的约定相违背?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对其补充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当时因为他们工作人员着急让我们签合同,而没有详细看补充条款,请问,打印的补充条款是否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否不能存在这种不公平的约定?有的邻居也有这种情况,但是他们要求更改补充条款,开发商不允许改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怎样维权?谢谢!

其他 2011-04-15 1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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