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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了重症乙肝,肝衰竭。住院加休息已经三个月了。这是种需要长期休养的病。本打算第四个月初就回公司上班,因原工作我的身体能胜任,但公司另外给安排了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医生了解后认为不适合上班,于是又休病假。单位通知我医疗期已满,说可以通融下再休十天半月,请问这种情况我能休满半年吗?单位的目的我知道是想逼我辞职,我的合同要3年后才到期,我应该怎么办?之后他们会给我基本工资吗?我应该怎么办?之前休假那3个月有发基本工资给我的。

其他 2016-08-30 1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个人认为医疗期满并不以为着不能再请病假,有充分的证明确实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准予休假
  • 如果您能胜任原工作,单位擅自更改你的工作岗位,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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