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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月1日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留用至2011年3月底。3月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我应该怎么维权?谢谢各位律师。这样要求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两倍差额的工资7140元和一年零三个月的劳动年限的经济补偿3570元,之前平均月工资为2380元,计10710元。 这样的计算对不对,请指点,谢谢

诉讼 2011-04-15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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