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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主要结论: 1、我小区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企业是深圳福田; 2、深圳福田和南昌福田(原告)两者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公司; 3、我入住小区收房跟南昌福田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此举改变了开发商所选聘深圳福田,该协议合法有效。我应该与南昌福田履行《前期物业协议》,而不是开发商选聘的深圳福田。 4、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我的主要理由或请求: 南昌福田拿着我的房钥匙,向我发出入住邀约,致使我误认为其是开发商选聘的企业的分公司,而不是另一家公司,造成了我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协议》。该协议是对方主体资格不合法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 有证据证明深圳福田后续在小区里收费服务。南昌福田混水摸鱼。 请求二审认定合法的前期物业企业,我与合法的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关系。(我认为合法的前期物业企业是深圳福田,而不是南昌福田。) 现在的问题是: 二审法官跟我说不打算开庭,我1月26日交的上诉费,拿的中院的收据。 眼看三个月时效将过,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我找哪个部门投诉?该如何取证投诉? 2、二审如果直接判了,我不服的话,该如何进行下一步操作?

其他 2011-04-19 0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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