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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连中二审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

离婚 2019-09-17 1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法院审判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具体的认定标准是: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 上诉离婚案件的具体开庭时间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决定,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二审案件的审理需要在审限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1、如果对二审判决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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