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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31岁,已婚未孕。在某间外企任销售助理一职。2006年7月入职,到现时工作差不多5年。由于公司现以重整架构为由,需撤销此职位,要解雇我。但我合同期是2012年6月才到期。公司依法提前30天通知,并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支付給我。问题:我是否有权选择不签协议,最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其次是否可以跟公司谈赔偿些?或还要其他更好的方法?谢谢 备注:以下是我在公司签合同的次数 2006年7月-2007年6月(1年) 续签2007年7月-2008年6月(1年) 续签2008年7月-2010年6月(2年) 续签2010年7月-2012年6月(2年)

其他 2011-04-17 0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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