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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本人腰痛,到本单位的职工医院检查,右肾功能良好,输尿管畅通,仅下端患单个5.4×5.4厘米囊肿水泡,无感染,腹部内脏器完好无损。医院工作违规导致穿刺等几次手术失败,右输尿管梗阻,右肾遭损坏积水,功能丧失,住院一年多,申请鉴定(无医院结论),数年受阻,行政上诉卫生局被驳回。2000年11月,医院以本人内脏右坏肾重度积尿,一旦感染变症成脓肾危及生命为由,强势本人签协议才可以到医院免费检查和手术治疗,只允许退回95年住院等自付费用款9000元。为保命待早切除坏肾,本人被迫留在医院观察病灶兼做临时工,但积尿坏肾和腹腔脏器粘连没有按协议承诺治疗,又无法切除,至今右坏肾重度积尿随时威胁生命。 法律保护期(2001年)地方卫生局、医院和单位都设障碍,限制本人反悔协议和鉴定。十年来,本人一直要求医院治疗右肾无果。今年本人57岁,抵抗力降低,右坏肾梗阻重度积水,随时会恶变。现本人在医院做每月450元的临时工已非常吃力,而医院不肯再补偿给本人保养。调解协议中补偿退回的9000元,本人认为不公正,医院给本人造成医疗伤害,留下后遗症,本人不能独自承担。 现受害人要求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其他 2011-04-16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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