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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菊,女,44岁,在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吃饭时间(五点左右,下班时间为晚上八点,)回宿舍收被子意外坠楼,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任何保险,且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左右,此员工家里有年迈的父母,七十多岁,还有一个19岁的女儿和一个14岁的儿子,请问这类事件的赔偿在哪个范围之内,应该怎么索取赔偿?

调解 2011-04-18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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