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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9月4号工作于xx路的一家东北餐饮店(三天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她的要求没有休息时间上班时间为9:30--21:30(试用期一天工作12个小时,但是我上班时间有12个半小时),由于工作不合她的要求我于9月5号下班后被辞退!结算工资时,她说看你工作努力这两天给你一百块(正式月工资2500元且无休息日),我和她理论期间(她说按照她的说法东北试用期间可以不付工资我说这里是上海你得按照上海法律法规她说不可以),(交谈期间我说上海工资两千多,她说我招聘员工想多少就多少——低于基本工资)虽然最后她给了我166元(实际160元)但是我觉得我的人格被侮辱(她给的并不是真心实意可能是迫于压力——我说我的家庭收入一年几十万)我想问的是①试用期工资随便敷衍合法?②一天工作多少小时合法③一年到头没有休息日合法?④法定节假日工资如何结算(希望我们老百姓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实现中国梦而努力)万分期待您的答复!

其他 2017-11-03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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