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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6年时符合条件申请了一地宅基地,并经过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当年就办理了报建手续及交了相关费用,由于自己原因一直都没有建设,13年时就打算建设,到国土办理手续,填写了表格,要我到自己的居委会加具意见,但居委会书记讲用地许可证已经过期,要申请公示无异议才可办理,经公示后村里的大多数人有异议,书记就以此作借口不盖章,国土局就讲我没有盖章不接受办理,后经过行政复议,当地国土作出延期不予行政许可,后我到顺德法院诉讼结果同样,后我到省国土资源厅复议,他的回复,撤销了国土局的决定,叫他重申作决定,国土局就对我的土地作出撤销延期,就要进行土地登记,结果又进行了土地登记公示,又多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与我登记。经顺德法院及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讲我没有该地块的使用权,国土局作出不登记是合法的。但是根据现国土行政审批制度,宅基地可以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但国土又何撤销我申请延期,要我进行登记,我这样的土地是否要进行登记,他们的审批事项可以办理手续,他们将我的地块进行土地登记是否合理。

行政诉讼 2016-09-06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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