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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自2008.7在一家单位工作至今,已经签过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合同到9.30到期。按《劳动法》规定,我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8.30主管领导找我谈话,建议我自己找岗位换岗,并没有明确说不续签。但是8.31收到人事“不续签聘用合同通知书”邮件,劳动者才明确知道不续签的决定。单位这种情况算不算违法解雇(本已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给予多少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怎样做才能避免进入单位法务陷阱?谢谢

其他 2016-09-08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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