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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员工,在总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3年,在第5年的时候因为业务原因和个人协商后调转到总公司控股的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相关岗位,两家公司为同一个法人,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将公司主题变为控股公司,并且协商工龄累计计算,目前该员工合同即将到期,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要求合理么,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主体变更的原因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2016-09-08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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