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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经别人介绍借了一些钱给一家企业。他承诺每一季度末还款不低于上次还款余额的百分之五直到2009年12月31日还清本息。年利率按 百分之五计息。 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可始终没有对方的消息。这时我们急了。于2008年六月 将对方告上了法厅。直到2008年9月判决书下来。三个月后我就申请执行。几经周折直到2009年9月才还我8000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 还我还不到两万。至此我非常苦恅。直到2011年2月 才将本金还我。可这几年的利息按对方所说的百分之五就少一万多。我找执行局理论。他们却不理睬。却说对方不给。 请问他们的话我能相信吗?我该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11-04-18 0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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