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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产假即将结束。现已由三甲医院开出抑郁症的诊断,现向公司提供诊断凭证并提出6个半月的哺乳假。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必需批准哺乳假(这点已无争议)。现在的争议点是:哺乳假这个假是最多六个半月,还是就是6个半月。公司说六个半月是哺乳假的最长期限而非固定期限,所以要求员工产假结束前去医院开病假,并说批准哺乳假期限的依据是医院开具的“建议休假天数凭据”。而员工觉得哺乳假一旦应当被批准,那就是直接批准6个半月的,不需要那么多额外的条件。法律和条例支持哪种说法?

离婚 2017-11-07 07: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经单位批准”,即该项员工能够享受的权利需要经过单位允许的情况,才能享受。如果单位不批准,则员工无权享受
  • 您好,根据规定,“经单位批准”,即该项员工能够享受的权利需要经过单位允许的情况,才能享受。如果单位不批准,则员工无权享受。 故此,单位的条件都可以视为批准的前置程序,如您无法满足,单位有权不批准。 六个月半月的期限只能视为在哺乳假的六个半月内您可享受哺乳假的待遇。即原工资待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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