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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面试后,要求进行3到4个月的入职培训,培训期间口头承诺有800到1000元的工资(工资是否合理),说培训之后保证工作岗位和3500底薪,但需要每月偿还培训费用1500多元(说公司会分担一小部分),持续十多个月,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吗,培训第一天是否就算用工之日,如果培训期间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说在培训之后通过考核才正式签订,这种是否合理,如果公司故意让我不通过考核,也不提供前面说的工作岗位(或是以工作能力不够为由只提供低薪岗位),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前面的这些培训工资,培训后的工作岗位、底薪都有可能是空谈,那么如果这时候我选择不留在公司,前期的培训费用是否任然需要我偿还呢,我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一类的费用,万一培训费是公司为我在银行贷款缴纳,那不是银行只会找我的麻烦,这种是否算以招聘的名义招人搞培训赚钱培训费用呢

其他 2019-02-16 13: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在入职培训当天跟对方签下劳动合同,但还是应当谨慎。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培训协议违约金包含什么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赔付相应的培训费。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应当小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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