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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一名*司机,因为拉了一名乘客看到她在车上的高跟足,十分喜欢,于是产生崇拜心里,对着他当夜发送短信,说我好崇拜你的脚我可以舔你的脚做你的狗狗不,同时他拒绝了后,我还不断电话的进行拨打,几次但是几次因为断网所以拨打的次数有些多,发信息告诉他如果你不能加我微信那么你将进行24小时的电话骚扰,我对他电话进行了少量轰炸,总体时间没超过30分钟之后他同意加我QQ让我做他狗。然后我自行侮辱他取笑,约我明日见面。后被诈骗被他哥哥叫朋友对我进行殴打,伤害严重。我未对他的造成任何肉身接触,请问构成骚扰吗?只是几个短信几个电话!

离婚 2017-11-25 16: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性骚扰、报警。、。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使用手机电话、短信骚扰他人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应该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
  • 属于电话骚扰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法院提起诉;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要求致害人就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频繁的发短信和打电话不会构成骚扰罪,但是严重者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涉嫌的。。。。。
  • 你的行为构成骚扰,对方应当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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