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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我被应聘到一家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工作,当时老板给出条件是一个月2000元和两天的月假,因考虑这个岗位的特殊他还说这个岗位没给你设试用期,但如果不上一个月就要按试用期算,一个月1000元,我说行,可结果因为在工作中我们不能互相适应我于3月15日提出辞工,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在发工资时他的老婆叫财务部给我按一个月800元算,说我试用期不到2个月,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仲裁 2011-04-21 2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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