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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月底我开电动自行车和小汽车相撞,对方全责,医院开了2周病假,现在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想请问: 1)误工费:是否可以按照08年1-12月平均税前应发工资的基础算,还是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算? 2)2周的病假:是按照工资基数/30天X14天算,还是按照工资基数/22天X14天算,或者还是按照工资基数/22天X10天算,如何算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烦请各位解答,非常感谢!

争议解决 2009-02-12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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